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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动真格了!

2016-07-06 16:30: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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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梦蕉城(李娜)6月30日,蕉城区召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实施大会,副区长钟宜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及区直机关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大会现场

 

经过半年多来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改革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7月1日起,蕉城区将正式启动经办服务工作。

 

 

各部门代表会议现场学习

 

据悉,省政府印发的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明确了改革实施范围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建立职业年薪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还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会议现场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改革前的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加强经办服务。还要求区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按照上报的推进改革的工作方案要求,进一部落实好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人员充实、工作经费、窗口建设,确保按时开展经办服务。

 


钟宜国讲话

 

相关链接:我省《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我省《实施办法》共分13个部分,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主要有11个方面:

(一)改革实施范围。这次改革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从单位讲,指的是机关、参公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从人员讲,指的是上述单位编制内人员,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我省1994年1月开始开展了长达22年的试点改革工作,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经省政府同意,明确了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已纳入试点参保人员的参保问题:

1、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未参保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其转企改制到位的时点后,按以下两种办法进行:一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二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的在编在岗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的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仍由原渠道支付,今后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4、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是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二是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缴费基数实行“300%封顶、60%托底”,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三)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这有利于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费率按单位8%、个人4%缴纳。工作人员退休时,其积累的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金一并计发。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这是改革的核心内容,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老人”即改革时点(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养老金待遇调整。

“新人”即改革时点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历年累计的个人缴费本息除以计发月数。

“中人”即改革时点前参加工作、改革时点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了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即过渡期第1年退休的,超出部分只发10%;第2年退休的,超出部分只发20%,以此类推,直至过渡期结束。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今后国家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再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七)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今后,退休人员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退休待遇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打入退休人员银行卡中。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区转移的,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在制度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的,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再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九)改革前的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根据原国家人事部的部署,1994年1月,我省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省政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原试点参保人员,符合这次改革实施范围的,可直接按《实施办法》参保,其在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并全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时连同投资收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试点期间已办理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未发完部分一次性退还给退休人员。原试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十)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现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今后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单独建账,实行严格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十一)加强经办服务。区直经办机构负责区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经办服务。根据改革需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服务设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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