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注意啦!《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有新规定
《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条例中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年龄的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在学校或者监护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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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宣大队大队长李煦照解释道:“在调研、论证和审议过程中,相关人员多次建议把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年龄从十二周岁以下改为十六周岁以下。因此考虑安全性和群众实际需要,此次出台的条例将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年龄限制改为十六周岁以下。”
此外,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中对于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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