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严查!宁德交警开展中心城区二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
为有效防范化解二三轮车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进一步规范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升我市中心城区文明交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宁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宁德市中心城区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二三轮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二、整治内容
1.未按规定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违规行为;
2.加装遮阳伞(雨篷)、非法改装、加改动力限速装置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改装行为;
3.“飙车炸街”、酒驾醉驾、翘头炫技、追逐竞驶等违法行为;
4.闯红灯、闯禁行、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5.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加大曝光力度,通过媒体平台集中曝光各类典型违法行为案例。
3.整治工作中,对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抗拒执法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二三轮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骑行时戴好头盔并主动拆除违规加装遮阳伞(雨篷)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确保自身出行安全,共同做文明交通的先行者、守护者和倡导者。
特此通告。
宁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3月6日
【法律链接】>>>
(一)机动车不戴头盔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
(二)机动车加装遮阳伞处罚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三)非机动车不戴头盔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四)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处罚法律依据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加装车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属于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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