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抢劫农民300元 潜逃14年被抓!
例 2000年6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时年16岁)与何某某、舒某、雷某某(均已判刑)因无钱买烟,遂预谋持刀到宝峰镇焦坑村项某家实施抢劫。次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何某某、舒某、雷某某乘中巴来到宝峰镇焦坑村。凌晨2时左右,四人窜到焦坑村项某家,由舒某、雷某某在外望风,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以买东西为由,骗得项某开门,然后,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持刀进入项某家实施抢劫,抢得现金300元。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靖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向 坤系共同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在2000年6月6日。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减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蕉城区普法办 蕉城区司法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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