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家长看过来!孩子校内打架,学校要担责吗?
案例☞
原告柳三与被告尹二均系某校学生。一日,在午休期间,柳三在学校宿舍被尹二殴打。当晚,家长来接柳三时,发现其耳部受伤,便打电话向学校反映情况,并将柳三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初步诊断,为耳膜穿孔(经相关机构鉴定为二级轻伤)。柳三家长认为,柳三是在学校期间受伤,学校应该和尹二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尹二家长认为尹二没有殴打柳三。而学校方表示,学校已经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且尽到了相应的职责,不用承担责任。经协商不成,柳三家长只好把尹二和学校告上了法院。
▲图:网络
法院认为尹二作为直接侵权人,因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免责规章制度,但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并让学生第一时间受到治疗,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依法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教育课堂☞
《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学校对学生不仅有教育的义务,也具有管理、保护的职责。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故学校对学生在校伤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这个判断标准体现为学校是否对在校学生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第一,要考查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是否有疏于管理、教育、保护的行为;
第二,要看学校提供就学的必要设施和及服务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End·
蕉城区普法办 蕉城区司法局 (宣)
责任编辑:L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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