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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六年六个月!“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蕉城法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

2022-06-26 14:12:00 大梦蕉城

近三年来,蕉城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70件309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95件223人、非法持有毒品罪2件2人、容留他人吸毒罪72件84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71人(其中5年以上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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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6月24日,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蕉城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的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判处罚金共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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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7月28日至9月3日,被告人李某远先后5次从陈某棵(另案处理)处购买计6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除少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其余部分被其先后5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合计贩卖3.2克,得款计5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多次贩卖计3.2克,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其犯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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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棵向陈某宝(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宁德市蕉城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以每克16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彭某及李某远(另案处理),共计贩卖9.2克,得款20400元,非法获利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多次贩卖计9.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棵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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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1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某良在其位于蕉城区七都镇六都村的租住处,先后三次容留朱某、游某、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其犯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黄某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通过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有力彰显了蕉城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和坚决依法严惩的决心。下一步,蕉城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同时,通过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努力让“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禁毒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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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蕉法君提醒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

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损害健康、祸害家庭、危害社会

我们在自己远离毒品的同时

也应积极宣传毒品的危害

号召身边的人一起

对毒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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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要保持头脑清醒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来源:清正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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